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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37号 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的反倾销期终复审的公告

2016年第37号
2016-08-10
  • 2009-02-12 原审立案 2010-02-02 原审初裁 2010-08-12 原审终裁 2013-08-06 情势变迁终裁 2014-08-08 情势变迁终裁 2015-08-10 日落/期终复审立案 2016-08-10 日落/期终复审终裁 2020-03-19 情势变迁终裁
  • 调查通知文件

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37号 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的反倾销期终复审的公告

2016-08-10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 2016 年第 37 号

【发布日期】 2016-8-10

2010 年 8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 2010 年第 47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 2010 年 8 月 12 日起 5 年。

2013 年 8 月 7 日,调查机关发布 2013 年第 52 号公告,决定由韩国乐天化学株式会社( LOTTE CHEMICAL CORPORATION )继承韩国 KP 化学公司( KP CHEMICAL CORPORATION )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 2.0% 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14 年 8 月 8 日,调查机关发布 2014 年第 52 号公告,决定由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 Samsung General Chemicals Co.,Ltd. )继承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Samsung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 2.0% 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15 年 11 月 20 日,调查机关发布 2015 年第 57 号公告,决定由韩国韩华综合化学株式会社( Hanwha General Chemical Co.,Ltd. )继承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 Samsung General Chemicals Co.,Ltd. )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 2.0% 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15 年 8 月 10 日,应国内精对苯二甲酸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对中国的倾销和对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 2016 年 8 月 11 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 5 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 2010 年第 47 号公告、 2013 年第 52 号公告、 2014 年第 52 号公告、 2015 年第 57 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即,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

被调查产品名称:精对苯二甲酸(英文名称为 Pure Terephthalic Acid )。

化学分子式: C8H6O4

化学结构式: HOOC[C6H4]COOH,如下图:

物理化学特征:精对苯二甲酸是无色针状结晶或无定型粉末(外观为白色晶体或粉末),无毒、有刺激性,粉尘具有爆炸性,能溶于碱溶液,稍溶于热乙醇,微溶于水。

主要用途:精对苯二甲酸是大宗有机原料之一,是聚酯纤维和非纤维聚合物的重要基础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与乙二醇( EG )缩聚得到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PET ), 还可以与 1,4- 丁二醇或 1,4- 环己烷二甲醇等反应生成相应的酯。精对苯二甲酸的下游加工产品主要是聚酯,包括聚酯纤维(涤纶)、非纤维聚酯产品如聚酯瓶片和聚酯薄膜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29173611。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韩国公司

  1. 株式会社晓星 2.6%

( Hyosung Corporation )

  1. 韩华综合化学株式会社 2.0%

( Hanwha General Chemical Co.,Ltd. )

3.SK 油化株式会社 11.2%

( SK Petrochemical Co., Ltd )

  1. 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3.7%

( Samnam Petrochemical Co., LTD. )

  1. 乐天化学株式会社 2.0%

( LOTTE CHEMICAL CORPORATION )

  1. 泰光产业(株) 2.4%

( TAEKWANG INDUSTRIAL CO.,LTD )

  1. 其他韩国公司 11.2%

( All Others )

泰国公司

1.Indorama 石化有限公司 16.9%

( Indorama Petrochem Limited )

2.Siam 三井 PTA 有限公司 6.0%

( Siam Mitsui PTA Co., Ltd. )

3.TPT 石化大众有限公司 12.9%

( TPT Petrochemicals Public Company Limited )

  1. 其他泰国公司 20.1%

( All Others )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 2016 年 8 月 11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 2016 年 8 月 11 日起执行。

附件: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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